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试用期被公司以“不符合录用条件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,是否可以要求赔偿?

发布于 4 天前

需求描述

本人于2024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,担任产品经理一职,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,月薪25000元。入职时公司未提供明确的岗位录用标准及考核细则。2024年9月中旬,即试用期即将届满时,公司以“经评估不符合录用条件”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,但未说明具体不符合的事项及评估依据,也未进行任何转岗培训或绩效改进措施。本人认为:1.公司未制定具体的录用条件标准;2.解除前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;3.解除理由缺乏事实依据。请问律师,公司此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?我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二倍赔偿,以及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损失?如需维权,应如何准备证据和确定仲裁请求?

交付要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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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留言

郑律师

建议先固定证据:保留辞退通知、工资流水、考勤与岗位变动记录。若属违法解除,可主张继续履行或按工龄要求赔偿金(2N);具体金额需结合月工资与在职时长核算。

何律师

维权路径上,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,时效为一年。您可先与公司协商,协商不成再提起仲裁;如对裁决不服,还可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起诉,整体周期建议提前规划。

林律师

需要提醒的是,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较为特殊,考勤由用人单位掌握的部分可由其举证。请尽量留存打卡、排班或线上沟通记录,以支撑加班事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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