试用期被公司以“不符合录用条件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,是否可以要求赔偿?
需求描述
本人于2024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,担任产品经理一职,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,月薪25000元。入职时公司未提供明确的岗位录用标准及考核细则。2024年9月中旬,即试用期即将届满时,公司以“经评估不符合录用条件”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,但未说明具体不符合的事项及评估依据,也未进行任何转岗培训或绩效改进措施。本人认为:1.公司未制定具体的录用条件标准;2.解除前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;3.解除理由缺乏事实依据。请问律师,公司此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?我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二倍赔偿,以及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损失?如需维权,应如何准备证据和确定仲裁请求?
交付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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